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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城离婚律师|驳回离婚诉请后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是否准许?

发布时间:2019-04-25 00:02:00        作者:要律师

在襄城县怎么委托离婚律师?襄城离婚律师|驳回离婚诉请后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是否准许?

裁判要点

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,关键要看夫妻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X裂,有无和好的可能。夫妻双方虽结婚多年,但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第X一次起诉离婚的诉请被人民X法X院判X决驳回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,又持续分居满一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。若夫妻一方提出离婚,即使另一方表示不同意,仍可准许离婚。

案件索引

一审:陕西省紫阳县人民X法X院(2017)陕0924民初1157号民事判X决书

基本案情

侯某、张某自行相识,生育一女后登记结婚,婚后又生育一子。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导致无法共同生活,侯某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又在电话上发生争吵,侯某第X一次起诉离婚被人民X法X院判X决驳回后,夫妻双方关系仍未改善,一直处于分居状态。另外,侯某、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。

侯某以双方性格不合,婚后长期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无法共同生活,与张某夫妻感情破X裂为由起诉离婚,因举证不能被人民X法X院判X决驳回离婚诉请后,现依法再次向人民X法X院起诉离婚。

张某辩称:近些年双方虽处于分居状态,但侯某与儿女在一起生活是为了工作,张某在家里是为了带孙子,两人都是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生活,分开居住并不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夫妻感情。而且,儿女也不同意让双方离婚。所以,张某不同意与侯某离婚。

裁判结果

一审法X院判X决: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。

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,判X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,侯某与张某虽结婚多年,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,伤害了夫妻感情,致使夫妻关系不佳。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里未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,分离较多,双方均没有努力维持夫妻感情、用心经营婚姻生活。在侯某第X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,双方均未采取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,分居状态仍然持续,夫妻关系依旧冷淡,亦使夫妻感情日益淡漠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X法X院提出离婚诉X讼。人民X法X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X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X力或X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X博、吸X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X裂的情形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X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”以及《关于人民X法X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X裂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七条规定“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,确无和好可能的,或者经人民X法X院判X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。”侯某与张某在经人民X法X院判X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,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,符合《关于人民X法X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X裂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七条规定,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X裂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经调解无效,可依法判X决准予离婚。故侯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X讼请求,应当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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